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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现象将遭致命打击
2008-8-26

  随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老鼠仓”在《刑法》规定中空白的现状有望改变。而作为最严厉的惩处手段,《刑法》的介入也将给屡禁不止的“老鼠仓”现象发出最为有力而致命的一击。

  实际上,现行的《证券法》、《基金法》以及有关规定中都对“老鼠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一些基金公司还根据证券法和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买卖境内公开发行的基金。

  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却并不尽如人意,“老鼠仓”现象一度在市场中愈演愈烈。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第一张罚单,对相关人员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巨额罚款,以及实行终身市场禁入等一系列严格处罚后,效果依然有限。

  应该说,这已经是在现有法规下对“老鼠仓”行为所能做出的最严厉处罚。但对于这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破坏诚信建设的行为,其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按照现行《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却很难实现。

  “这主要是由于现行《刑法》中没有对次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老鼠仓行为的追究往往止于行政处罚这一层面,很难进行更为严厉的惩处。”业内专家指出。

  去年以来,“唐健老鼠仓事件”的曝光让基金业成为众矢之的,但实际上,上述专家表示,“老鼠仓”现象并非只有基金业中才存在,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内的所有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业中都会出现,只是在具体形式上会有所区别。

  该专家指出,在上述信托行业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构成了行业发展的基础。一旦这种信任关系遭遇到危机,行业生存也将岌岌可危。而在维护这种信任关系上,不仅在整个行业中树立诚信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足够强大的法律法规对这其进行威慑和严厉惩处。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新增对“老鼠仓”行为的相关规定,将通过更为严厉的惩处,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确保行业信誉不因个别行为遭到公众的质疑,维护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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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老鼠仓”行为刑事处罚力度 市场篱笆加固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昨日提交审议,其中提到拟追究“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相关专家建议,在加大对此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探索建立预防“老鼠仓”的长效机制,从根源上杜绝“老鼠仓”行为。

  证券市场篱笆加固

  由于目前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老鼠仓”这类行为构成犯罪,证监会查处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件后,只能依照《基金法》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无法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加大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的惩罚力度,说明资本市场从过去的注重效率开始转向注重公平。“这次修正,相当于给证券市场加固了篱笆。”

  刘俊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再一次修正,适应了严惩内幕交易的实践需求。一方面,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惩罚范围,既处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利用内幕信息获利行为,也处罚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他还指出,对于“老鼠仓”这类失信行为,还要激活民事责任的追究利益机制,进一步打通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通道。他觉得要降低法院立案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失信人员的失信成本很有必要。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建议,在加大对“老鼠仓”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应在制度上建立预防机制,减少“老鼠仓”行为的发生。他建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给予较大比例金额的奖励。“内部人犯罪很难查处,就得利用内部人来举报。”

  有待进一步修改

  刘俊海认为,在以往的实践中,内幕交易很难取证,而此次增加了一款,“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也将受到惩罚。相对来说,这就更容易取证,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增加威慑力。这次修正给相关人员敲响了警钟,提醒其好自为之。

  不过,参加审议的不少代表和委员却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范方平认为, “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条,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建议”只是一种提议,就故意程度来说,还是要由犯罪人自己主观故意的行为决定的。所以 “建议”可以不列为增加的内容。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罗祖亮提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一款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范围应该宽广一些,还应加上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的一些机构经营者,比如私募基金,这些机构对资本市场也有很大的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郭庆平建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其中的“违反规定”应改成“违法从事”,以此和前面条款保持一致,使法律更具有公允性。

  立法关注经济领域犯罪

  除了上述内容做出调整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修改并增加了不少经济领域犯罪的条款。

  如对贪污腐败案件,本次刑法修正案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对“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做出相应处罚。其中,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对偷税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处罚也有所变通。条款修改为,逃避纳税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加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补缴的,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中国证券报)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将获法律支持 老鼠仓判10年

    刑法拟规定金融领域“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10年

  保险法将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认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措施总体可行,建议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后,尽早颁布实施。修订草案适当拓展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由于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基金发展的需要,又要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后的草案将现行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保险专家郝演苏接受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等,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做了探索。从法律上将此明确下来,为今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办法量化规范管理,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按照审议意见,为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增加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稳健、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此次保险法修改草案还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删除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这从法律上为保险业“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25日还提请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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